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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管理规定

扬州大学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管理规定

(校研〔2013〕29号,20131128

  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是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自命题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命题工作质量,增强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保障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安全性和公平性,根据教育部及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组织管理

  第一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自命题工作进行领导和管理。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为直接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自命题工作。各命题学院的分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院领导为各学院自命题工作的责任人,负责所在学院自命题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条 各命题科目按招生学科、专业类别(或领域)组成命题小组。

  第三条 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研招办)具体负责制定规章制度,落实命题任务及安全保密责任,组织开展对相关人员的业务和纪律培训。

第二章 命题原则

  第四条 试题内容应结合研究生入学基本要求和研究生培养目标确定,以研究生学习必备的专业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为考查重点,突出考查运用所学理论分析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难易程度要适当。一般应使本学科、专业类别(或领域)的优秀应届本科、硕士毕业生能取得及格或及格以上成绩。

  第五条 命题科目应与当年招生专业目录中所公布的考试科目一致,招生专业目录中未公布的不得作为考试科目。命题时应将当年招生专业目录中公布的考试大纲(或参考书目)作为主要依据。

第六条 试题应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并不得有政治性和科学性错误。

第三章 人员选聘与培训

  第七条 命题小组组长一般由学科、专业类别(或领域)负责人担任,应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并具有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工作经验。

  第八条 命题小组成员应由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且近期担任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一般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称。每位命题人员原则上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

  第九条 当年有直系亲属报考我校研究生的人员不得参加其直系亲属所报考学科、专业类别(或领域)各科试题的命题、审题及相关工作。

  第十条 命题及涉密工作必须由责任心强、保密意识高的人员担任。学院对命题人员要进行相关业务和纪律培训,熟悉并掌握研究生命题工作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 命题要求

  第十一条 试题表述。题意要清晰明确,文字要准确简练,以免引起考生的误解。试题应明确答题要求,按流水号顺序编排,每道题的分值应注明。必要的原始数据、图表和资料须在试题中提供。一般不得要求考生使用计算器答题,对确需考生使用计算器(无编程功能)的科目,要在试题纸以及准考证上加以注明。

  第十二条 试卷质量。对需命制A卷和B卷的科目,命制的A卷和B卷试题内容相同率不得超过25%;与近两年试题内容相同率应不超过10%;命制的试题不得有误导考生在试题纸上答题的信息(如留有空行、空格、括号等);无错、漏、别、多字等现象;命题年份、科目名称及代码、题号、字号及分值符合要求,标点符号、页码、页脚、图标标注规范;打印稿清晰。

  第十三条 试卷审核。试卷审核包括内容审核和形式审查。内容审核由该科目命题组组长负责,对试卷内容的政治性、正确性、规范性和试卷结构完整性等进行审查。研究生院在制卷前组织对试卷进行形式审查,重点核对考试科目名称及代码、题号、各题分值及总分值。

第五章 试卷交接

  第十四条 各科目命题组长应亲自将分别封装、签字后的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于当日内交学院研究生秘书或直接交研究生院试卷专管人员保管。学院研究生秘书须当日内将收取的本学院各科自命题试卷交研究生院试题专管人员,不得请其他人员代交。

  研究生院试卷专管人员在接收试题时,须分别检查试题袋、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袋的密封情况、签字情况,确认无误后,交接双方在试题交接本上签字确认。试题袋、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袋须立即存入保密室,并分开保管。

第六章 制卷及寄发

  第十五条 制卷。研究生院选派保密意识强、政治素质高的正式在职人员担任制卷工作,纪检监察部门派员全程参与并监督。制卷工作必须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场所进行,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场所。制卷场所须配有监控设备,并确保全过程处于运行状态。

  第十六条 审核。试卷印制前由研究生院安排专人对科目进行形式审核,包括科目代码、科目名称、格式、页码、分值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混杂其中,原稿是否符合印制要求等。

  第十七条 印制。经审核无误的试题方可进行印制、封装,试卷按标准格式印制,严禁手写,严格按照使用份数及备用份数进行印制。

  第十八条 封装。试卷采取一份一袋的方式封装。试题袋按照教育部规定的标准印制,并提前按规定在封面上注明考生编号、考试科目代码、考试科目名称及考试时间等内容。试卷按考试科目分类分别装入试题袋,检查无误后,加以密封。试题袋内仅封装试卷,不得装答题纸(有特殊要求的科目除外)和草稿纸等。

  第十九条 分装。将同一报考点封装后的考生试题袋分考试单元按考生编号顺序捆扎装入机要邮包,机要邮包封面上注明“(接收试题地点)×××同志亲启”以及“机密”、“非收件人不得拆封”等字样。

  第二十条 寄发。研究生院在规定时间内,由两人以上(其中1名为纪检监察人员)用专车将机要邮件送至机要局,通过机要局寄送到全国各相应的报考点。

  第二十一条 接收。试卷的接收(包括校外各招生单位的试卷、各报考点考后回寄的试卷)与寄发由研究生院统一负责。

第七章 安全保密

  第二十二条 招生单位自命题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在启封前和使用过程中属国家机密级材料。试卷的印制、装订、封装、分发、移交、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所有环节必须做到手续严密,准确无误,以确保试卷的绝对安全。

  在制卷及寄发过程中要有专人监督,认真核对,严防错装、漏装。各科目要确保实际印制份数与寄出份数、留存份数及备用份数三项总和一致。

  第二十三条 命题及涉密工作人员必须由责任心强、保密意识高的人员担任。涉密人员须签订《研究生入学考试涉密人员保守秘密责任书》,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命题人员的信息对外保密,命题人员不得参加任何有关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补习、辅导活动,不参与任何与考研有关的复习资料编写、出版等活动。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试题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不得接受有关考试内容方面的咨询。

  第二十四条 命题人员不得保留试题副本,试题命好后立即销毁与试题有关的草稿纸(含电子文本)等材料,可采用碎纸机粉碎或焚烧等方式,杜绝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以防止泄题;命制的试题应由研究生院按机要文件保管,不得分散至二级学院保管。

  第二十五条 命题设备管理。为切实保证命题信息的安全,原则上命题工作应在符合保密要求的计算机上完成,严禁在公用计算机或服务器上进行命题工作。不得将试题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通过互联网传递。各命题人员用于命题的计算机及保密介质(含U盘、移动硬盘等),在研究生考试结束前不得联网。

  第二十六条 保密室管理。严格执行四部委《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的相关要求。试卷保密室和答卷保管室要具有防盗、防火、防潮、防鼠功能,要配备铁门、铁窗、铁柜,并配备报警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保证这些设备在使用期间一直处于工作状态。

  第二十七条 命题及印制过程中产生的废卷及与试卷有关的保密内容应进行保密处理或统一销毁。

第八章 试卷评阅

  第二十八条 自命题评卷工作参照教育部《研究生自命题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和省教育考试院年度《评卷工作实施办法》中有关条款执行。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监督制约机制。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所有环节均须有明确负责人,并由两人以上(含两人)共同完成。学校监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对试卷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主动回避机制。当年有直系亲属报考我校研究生的人员应主动回避涉密工作(含命题、审题、阅卷、监考等)。

  第三十一条 应急反应机制。对于发生试题泄密、丢失或其他重大责任事故的,研究生院要在第一时间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在省教育考试院或教育部统一指导下,组织公安、保密等部门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蔓延,就地查明原因,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 责任追究机制。对泄露或丢失试题,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责任。对错寄(含漏装、混装)试题的,应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责任。对违反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根据《扬州大学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暂行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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