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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扬大研院〔2014〕18号,2014年6月2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博士研究生导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完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士生导师”)招生制度,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扩大博士生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文件,结合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招生条件

  第二条 经校学位委员会遴选获得博士生导师资格、接受过导师岗前培训的我校在岗在编教师。

  第三条 品德表现良好,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原则上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且培养质量较好。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相关工作(包括教学、命题、阅卷、指导及学位点评估等)。

  第四条 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博士研究生。

  第五条 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2周岁(截至招生年份的12月31日)。对符合延长退休年龄需延期招生的博士生导师,延期招生申请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六条 正在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项目合同期内),或到帐科研经费金额人文社科类不少于10万元、理工农医类不少于50万元的,可申请招收博士生。

  若未达到以上项目或经费要求,但近三年主持完成过同级别课题,并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发表论文或取得其他科研业绩的,亦可申请招收博士生。具体条件如下:

  人文社科类: 在本学科发表SCI、SSCI、A&HCI(限境外外文期刊)、CSSCI核心收录论文3篇;或获省部级科研奖(一等奖排名前3位,二等奖排名前2位,三等奖排名第一)或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排名前3位,一等奖排名前2位,二等奖排名第一),且在本学科发表SCI、SSCI、A&HCI(限境外外文期刊)、CSSCI核心收录论文1篇。

  理科类:在本学科发表SCI、SSCI、A&HCI(限境外外文期刊)收录论文4篇(其中至少1篇SCI二区论文或2篇SCI三区论文);或获省部级科研奖(一等奖排名前3位,二等奖排名前2位,三等奖排名第一)或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排名前3位,一等奖排名前2位,二等奖排名第一),且在本学科发表SCI收录论文1篇。

  工科类:在本学科发表SCI、SSCI、A&HCI(限境外外文期刊)、EI(限境内中文期刊)、CSCD(核心库)收录论文3篇(其中SCI收录论文至少1篇);或获省部级科研奖(一等奖排名前3位,二等奖排名前2位,三等奖排名第一)或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排名前3位,一等奖排名前2位,二等奖排名第一),且在本学科发表SCI收录论文1篇。

  农科类:在本学科发表SCI、SSCI、A&HCI(限境外外文期刊)、EI(限境内中文期刊)、CSCD(核心库)收录论文4篇(其中至少1篇SCI二区论文或2篇SCI三区论文);或获省部级科研奖(一等奖排名前3位,二等奖排名前2位,三等奖排名第一)或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排名前3位,一等奖排名前2位,二等奖排名第一),且在本学科发表SCI收录论文1篇。

  医科类:在本学科发表SCI、SSCI、A&HCI(限境外外文期刊)、MI、CSCD(核心库)收录论文或中华医学会系列期刊论文或北大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中国医学类)论文4篇(其中SCI收录论文至少2篇);或获省部级科研奖(一等奖排名前3位,二等奖排名前2位,三等奖排名第一)或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排名前3位,一等奖排名前2位,二等奖排名第一),并在本学科发表SCI收录论文1篇。

  在本学科出版学术著作(独著或第一作者,15万字以上)或主编出版国家级规划教材1部,可视作上述各学科SCI、SSCI、A&HCI(限境外外文期刊)、MI、CSCD(核心库)收录论文1篇,且仅计1篇。

  第七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直接申请招收博士生:

  1.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或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得者(一等奖排名前2位,二等奖排名第一)。

  2.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获得者(一等奖排名第一)。

  3.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获得者(特等奖排名前2位,一等奖排名第一)。

  4.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者;中组部人才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入选者。

  第八条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如同一条中满足多项的,计一条)者,可直接申请招收博士生:

  1.“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或“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得者(一等奖排名第三、二等奖排名第二);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获得者(一等奖排名第二、二等奖排名第一);省部级科研成果奖获得者(一等奖排名第一);与上述奖项级别相当、排名相同的艺术、体育类科研奖项等应用型奖项获得者。

  2.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科技部重大项目咨询专家。

  3.国家级创新团队首任负责人;国家重点(培育)学科或国家级重点实验室首任带头人;省级以上(含省级)协同创新中心首任负责人;江苏高校优势(培育)学科首任负责人;江苏省一级学科重点学科首任负责人。

  4.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获得者(特等奖排名第三、一等奖排名第二、二等奖排名第一);省级高等教育教学成果特等奖的第一获奖者。

  5.国家“973计划”项目、国家“863计划”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首席专家;国家公益性行业专项首席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主持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或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主持人。

  6.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ence》、《Nature》、《Cell》等刊物(含子刊)上发表论文1篇,或以第一作者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论文至少2篇,或至少5篇第一作者论文被《新华文摘》转载(论点摘录除外)。

  7.全国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

  第九条博士生导师须提供博士研究生助研费(人文社科类2000元/生·年、理工农医类6000元/生·年,原则上按3年计),上述经费须一次性到帐。

第三章招生条件的认定程序

  十一生健师ingzhu第十条博士生导师招生条件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已满足我校博士生导师招生条件者,参照当年下达给学院或学科的博士招生计划,通过个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审定等程序后方可获得博士生招生资格。

  第十一条 申请招收博士生的博士生导师须向招生学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扬州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招生登记表》。

  第十二条招生条件认定工作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招生计划、学科发展需要和导师指导能力等因素,对申请者做出是否符合招生条件的决定,报研究生院审核。

  第十三条 研究生院组织审核,对符合招生条件者,列入下一年度博士生招生专业目录。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 我校兼职博士生导师的招生条件参照本校教师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为博士生导师招生条件的基本要求,各学院可根据招生指标、导师指导能力及各学科专业情况,参照本细则制定更高的博士生导师招生条件,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扬州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和聘任工作实施细则》(扬大研〔2004〕11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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