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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实施办法(试行)

扬州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生源质量,深化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招生机制改革,充分发挥专家组考核作用,切实选拔出专业基础扎实、科研能力较强、具有培养潜质的优秀创新型人才,根据教育部、江苏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考核制招收博士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三条 申请考核制招收博士生采用先试点后推广的方式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申请考核制招收博士生采用以学院为主体,学校、学院分级管理模式。

第五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申请考核制招收博士生的基本原则和总体方案,监督学院选拔流程,审查学院选拔结果。

第六条 学院成立以院长任组长,招生学科专家(不少于3人)及纪检人员参与的学院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学院的申请考核制选拔方案和实施办法,组织、实施本学院申请考核制招收博士生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 申请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学术剽窃及其它违法违纪行为。

(二)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我校规定的体检要求,心理健康。

(三)申请者应为国内高水平大学的优势学科或中国科学院的全日制(非在职)应届或往届硕士毕业生,或已获得国外一流大学全日制硕士学位的人员。

(四)申请者硕士阶段课程成绩优良,专业基础扎实,对科学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创新意识,已取得较为显著的科研成果。

(五)申请者的学位须符合下述条件之一:

1.应届硕士毕业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

2.已获得硕士学位的人员。境外硕士学位获得者申请时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位认证书。

(六)申请者年龄不得超过35周岁(截至招生当年的831)。

(七)外语水平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报考非英语类学科:国家CET-6成绩≥426分,或近三年雅思(IELTS成绩≥6.5分或托福(TOEFL成绩≥85(老TOEFL成绩≥560分)或GRE成绩260(GRE成绩1300分)。

2.报考英语类学科(或方向):国家TEM-8成绩合格。

3.近三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英文SCISSCIA&HCI等国际期刊上发表过专业学术论文。

4.在英语国家或地区获得硕士学位。

5.具有一年及以上的国外留学经历。

(八)拟录取的申请者须在入学前将全部人事档案、学籍档案、工资关系及组织关系等转至我校,以全日制脱产方式学习。

第八条 申请程序:

(一)网上报名。申请者登录学校指定的报名网站进行网上报名。在网上报名前应仔细了解申请条件,符合条件者,按规定如实填写报名信息、上传电子照片及网上缴费。

(二)完成网上报名后,须向报考学院提交以下材料:

1.《扬州大学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申请表》(含拟攻读博士学位科学研究计划)。

2.《扬州大学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网上报名完成后下载打印)。

3.两名与申请学科相同或相近的正高职称专家推荐书(网上报名完成后下载打印)。

4.硕士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及硕士学位论文,应届硕士毕业生提交学生证复印件及《应届硕士毕业生证明》。

5.教育部学籍电子注册备案表(应届硕士毕业生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认证报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位认证书(境外硕士学位获得者提供)。

6.硕士生课程成绩单原件1份(应届生由研究生培养部门审核并盖章;往届生由档案管理部门复印并盖章)。

7.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外语水平成绩证明复印件。

8.获奖证书、科研成果、发明专利、公开发表的学术性论文、出版专著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四章 审核与考核

第九条 资格审核。学院组织包含招生导师、研究生秘书在内的人员对申请者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注重对申请者的硕士阶段学习成绩、已取得的科研成果(含发明专利)、参与科研实践情况、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及真实性等方面进行审核。

学院结合资格审核结果和招生导师的意见,提出进入综合考核阶段的申请人员名单,并报研究生院审核后在学院网页公布。

第十条 综合考核。学院组织由相关招生导师参加的综合考核专家组(不少于5人)对进入综合考核阶段的申请者进行考核。综合考核应包括专业知识、培养潜质、创新水平、拟攻读博士学位科学研究计划、外语水平等。考核方式以面试为主,考核时间不低于90分钟,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计算。

 

第五章 录取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综合考核情况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综合考核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学院将拟录取名单报研究生院,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六章 监督保障

第十二条 有直系亲属报名参加申请考核制的人员应主动回避,不得参加学院考核工作小组及综合考核专家组工作。

第十三条 综合考核过程须全程录音录像。拟录取申请者姓名、综合考核成绩、学科名称、指导教师姓名等均需在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校监察处、研究生院全程监督学院申请考核制招生工作。对存在徇私舞弊现象的导师或工作人员,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36号令)等规定处理,并取消所涉导师招生资格、所涉申请者录取资格,削减所涉学院、学科当年的招生计划。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五条 首次实施申请考核制招生的试点学院,申请考核制招生计划原则上不超过学院当年招生计划的30%。学校尚未分配当年招生计划的可参照上一年度分配的招生计划执行。

第十六条 各试点学院应在本办法基础上制定适合试点学科的具体实施办法,报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公布施行。

第十七条 未通过申请考核制录取的考生,可继续以普通招考方式参加我校组织的博士生招生考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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