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导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完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招生制度,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扩大硕士研究生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招生条件
第二条 我校在岗在编教师或兼职教师,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遴选获得硕士生导师资格,且接受过研究生导师岗前培训。
第三条 品德表现良好,能承担研究生教学任务,承担过一定工作量的本科生课程教学。
第四条 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研究生。
第五条 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硕士生导师或以博士学位身份获得我校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在岗在编导师或兼职导师,招生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57周岁(截至招生年份的12月31日,下同);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硕士生导师,招生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0周岁;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者,招生年龄按博士生导师招生工作相关要求执行。
第六条 科研业绩要求
(一) 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
近三年主持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项目合同期内)或参与省部级以上项目(项目合同期内),或到帐科研经费达到要求(人文社科类不低于1万元、理科类不低于3万元、工农医科类不低于5万元),可申请招收硕士生。
若未达到以上项目或经费要求,但近三年主持完成过同级别课题,并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发表论文或取得其他科研业绩,根据所属学科类别,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亦可申请招收硕士生。具体条件如下:
人文社科类:
1. 在本学科发表SCI、EI(限境内中文期刊)、SSCI、A&HCI(限境外外文期刊)收录论文1篇;或A&HCI(境内期刊)、CSSCI(核心期刊目录)或北大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论文2篇。
2. 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排名前10位)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排名前10位);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5位;二等奖排名前3位;三等奖唯一获奖者或排名第一)或省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排名前5位;一等奖排名前3位;二等奖排名前2位);或获厅局级科研成果奖(唯一获奖者或排名第一)。
出版本学科学术著作(独著或第一作者)或主持出版译著或主编国家规划教材1部,可视作CSSCI核心收录论文1篇,且仅计1篇。
自然科学类:
1. 在本学科发表SCI、EI(限境内中文期刊)、SSCI、A&HCI(限境外外文期刊)论文2篇(其中SCI收录论文至少1篇);或在本学科发表CSCD(核心库)、MI、中华医学会系列期刊、北大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收录论文3篇。
2. 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排名前10位)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排名前10位);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5位;二等奖排名前3位;三等奖唯一获奖者或排名第一)或省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排名前5位;一等奖排名前3位;二等奖排名前2位);或获厅局级科研成果奖(唯一获奖者或排名第一)。
3. 获得授权国家发明专利1项(唯一发明人或排名第一)或2项(排名前2位);或获得软件著作权、新产品新品种的省级以上鉴定1项(排名前3位);或参与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1项。
出版本学科学术著作(独著或第一作者)或主持出版译著或主编国家规划教材1部,可视作SCI核心收录论文1篇,且仅计1篇。
(二) 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
近三年,主持或主要参加本领域相关的市厅级以上重要科研项目、专业实践项目或工程项目(排名前2位),或到帐科研经费达到要求(人文社科类不低于1万元、理科类不低于3万元、工农医科类不低于5万元),可申请招收硕士生。
若未达到以上项目或经费要求,但近三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发表论文,或取得其他科研业绩或实践成果,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亦可申请招收硕士生。具体条件如下:
1. 在本专业领域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论文2篇;或发表CSSCI(核心期刊目录)、CSCD(核心库)、MI、中华医学会系列核心期刊、北大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收录论文1篇;或出版专著(译著、教材)1部(排名前3位)。
3. 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排名前10位)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排名前10位);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5位;二等奖排名前3位;三等奖唯一获奖者或排名第一)或省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排名前5位;一等奖排名前3位;二等奖排名前2位);或获厅局级科研成果奖(唯一获奖者或排名第一)。
4.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软件著作权、新产品新品种的省级以上鉴定1项(排名前3位)或2项(排名前2位);或参与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1项。
5. 取得实践类成果1项(排名第一)或2项以上(排名前2位)(如制定重要的规划设计、工程设计、软件设计等,或起草制定地级以上政府法规和规章、政府决策咨询报告、大型企业咨询报告、市场调研报告等);或主持或参加本领域相关实践活动(如重要创作展演、重要外事活动口译笔译等),并获得政府部门或行业权威机构奖励。
第七条 校外兼职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原则上作为第二导师指导研究生。以第一导师身份指导研究生的校外兼职导师除了满足第六条科研成果或实践成果要求外,应与我校相应硕士学位授权点所在学院签订联合培养协议,落实研究课题及培养经费,且到帐经费能够满足指导研究生需求(人文社科类不低于1万元/生、理科类不低于3万元/生、工农医科类不低于5万元/生)。
第八条 博士生导师可直接申请招收硕士生。
第九条 对参与导师课题研究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导师原则上需提供助研经费,具体资助标准参照学校研究生奖助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招生条件的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招生的硕士生导师须向招生学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扬州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招生登记表》。
第十二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招生计划、学科发展需要和导师指导能力等因素,对申请者做出是否符合招生条件的认定结果,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三条 研究生院对学院提交的认定结果组织审核,对符合招生条件者,列入下一年度硕士生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未提出申请者不列入下一年度硕士生招生计划。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为硕士生导师招生条件的基本要求,各学院可根据招生指标、导师指导能力及各学科、专业学位类别(或领域)等情况,参照本细则制定和执行不低于本实施细则要求的硕士生导师招生条件,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扬州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和聘任办法》(扬大研〔2011〕17号)和《扬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兼职指导教师遴选和聘任办法》(扬大研〔2011〕18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